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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8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0日

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5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管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环境保护、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供气、方便用户、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用户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由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经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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