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变动额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或建筑面积变动超过核准面积10%或1000平方米;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和期限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自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自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实行全市统一编码,纳入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信息采集检索系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办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需要国家及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一、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