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国家反垄断法规的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城建、消防、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自发布之日计算,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各项相关手续的依据。对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前述相关手续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前述相关手续也未经原项目核准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前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期文件。
第十六条 对未经过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核准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城建、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正式年度投资计划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