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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和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资源利用与能耗分析;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及用途说明、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清单及金额;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须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五)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应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意见;
  (六)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须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应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八)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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