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5]259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外商在本市的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按照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