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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6月30日由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材料,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节能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新建与改造并重,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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