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有关生产企业应当调整产品设计方案和生产线配置,加快技术进步,使本企业的产品性能指标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标准。有关经销、代销单位应当将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上述类产品彻底清出销售场所。违反规定继续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产品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查处。继续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市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凡发现市场内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督抽查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生活用水器具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其记录在北京市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
三、限期更换各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本市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型公共场所,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在2006年6月底前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本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加强使用节水器具的宣传和政策引导,督促上述单位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加强管理,确保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