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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第十六条 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也应当向学生开放。
  学校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经费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安排适合的体育活动。
  有体育特长、体育成绩突出的学生升学考试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分。
  第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对进行健身活动的残疾人和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三章 竞技体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采取措施提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
  建立健全自治区、州、市(地)和县(市、区)三级体育训练网络。办好自治区竞技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队和州、市(地)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以及县(市、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提高办学质量和训练水平,培养和选拔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竞技项目,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
  第二十条 运动员和体育后备人才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经注册登记的体育后备人才,其训练单位应当给予训练补贴。
  经注册的运动员,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交流。
  第二十一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区综合性运动会,由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管理;单项体育竞赛由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管理。
  州(市、地)和县(市、区)的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以及创、破记录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获奖运动员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入高等院校接受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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