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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于2005年9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5年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各族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体育活动、体育经营的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挖掘整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教育、建设、农业、财政、民族事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相关的体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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