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失效]

  第四十一条 临时过渡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或由其所在单位协助解决的,在规定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按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应区分不同的性质和用途付给临时过渡费。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将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十二条 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为十八个月,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解决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六个月内加倍付给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按三倍付给。属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视为自行解决过渡对待,拆迁人应按自行过渡补助费标准付给被拆迁人。
  在规定期限内拆迁人提供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由于被拆迁人的责任,对自行解决过渡的,拆迁人可停止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按相同标准收取被拆迁人的房租费。
  第四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按下列予以安置:
  (一)拆除用于生产的房屋,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被拆迁人生活补助费(不含国家财政拨款单位),雇请临时工要清退的一次性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二)拆除用于商业营业网点的公有或私有房屋,按规定的实际营业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地段和营业范围给予适当补助费,雇请的临时工一次性付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营业房的(地段相同),不付给临时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安置房屋的修建标准须符合国家住宅修建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