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34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
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规范各类案件判决书的法律援引,提高判决书的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
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要求,针对本市法院在判决书法律援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 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具体,但不得引用与判决无关的法律等的条款。
引用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2. 判决书中,可以根据论述问题的需要,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并应当在全部判决理由的最后统一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
3. 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条款。
4. 基本法与单行法均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仅引用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但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不充分的,应当一并引用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法律的相关条款,后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仅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单独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