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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范围,提高合作医疗的公平性。
  (三)规范补偿方式。对农牧民医药费用的补偿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核。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垫付报销制;在县外就医的,实行农牧民个人先缴费,后持票据回乡合管办报销。
  八、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州 (地、市)和试点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阶段性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部署。县、乡、村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试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总负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具体抓。
  (二)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逐级建立县、乡、村组织管理体系、经办工作体系和监督体系,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和各级工作机构的职责任务,密切协作,积极参与,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型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使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引导农牧民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自愿、主动参合的积极性。
  (四)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筹资、管理、运行、监督等各项制度和各级组织、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切实落实政府引导,农牧民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规范的多方筹资程序,及时足额筹集合作医疗资金,逐步完善筹资机制。及时审核支付参合农牧民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金。实行县、乡、村三级监督制、张榜公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受益农牧民名单、补偿数额和比例,保证参合农牧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人大、政协、审计和社会新闻舆论主动监督审计,防止截留、挪用、滥用合作医疗资金,保证全部资金公正、透明、有效地用在参合农牧民身上。
  (五)紧密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相结合。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帮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对患大病救助对象经新型合作医疗补偿后生产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一定救助,形成新型合作医疗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同时,做好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择优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大力配合和支持新型合作医疗,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落实优惠服务措施,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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