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级组织实施,州 (地、市)级监督、指导和管理,省级督导、考核。
五、工作形式按照 《管理办法》,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大病统筹与家庭账户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模式。扩大试点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州 (地、市)合管办审核、省合管办复审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基金筹集与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基金来源及标准本次扩面县的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每人缴费10元,州 (地)政府和县政府各给每人补助各2元,省财政给每人补助16元,共计30元。
(二)筹资程序
1、农牧民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缴费或由乡镇政府、财政所一次性代收,汇集到县合管办,由县合管办统一汇集到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由民政部门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并向县合管办提交救助对象名单,同时将每人10元的参合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到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乡镇、村集体扶持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收缴,按时汇集到县合管办,由县合管办统一汇集到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直接拨付至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基金管理
1、新型合作医疗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农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纳入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县合管办审核,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提交代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代理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报付单位的银行账户。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划分为家庭账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三部分,应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基金分配及其用途按 《管理办法》执行,即:家庭账户人均7.5元,大病统筹人均19.5元,医疗救助人均3元。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设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意外超支的弥补。风险基金的提取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原则按照 《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比例和范围。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实行 “三线”控制。按照 《管理办法》规定,合理确定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既有效调节参合农牧民患者合理流向,就近利用卫生资源,又防止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和过度沉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