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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
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1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 《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省 卫 生 厅 2005年1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做好乐都等7县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和农牧民健康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在全省基本建立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可靠有效的卫生保障。
  二、扩大试点地区
  本次新型合作医疗扩面地区为:海东地区乐都县,黄南州泽库县,玉树州治多县、曲麻莱县,果洛州久治县、甘德县、玛多县。
  三、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与我省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组织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扩大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实现2005年年底在全省农村牧区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
  四、工作原则
  (一)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正确引导,在农牧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持续筹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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