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健全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机制。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州(地、市)、县(市、行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在11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组建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和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是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同时要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二是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省、州(地、市)、县(市、行委)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州(地、市)、县(市、行委)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1月)。
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