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宏观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省国土资源厅要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积极探索提高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制度,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要组织州、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从源头上强化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价款减免等制度,凡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国家、省煤炭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等设置矿业权。
(二)加强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利用水平。要以煤炭资源和盐湖矿产为重点,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利用尾矿和废弃物,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通过整合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小矿走联合发展的道路。要认真做好木里煤田的整顿、规范和整合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煤炭资源,努力延长产业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实行矿业权价款的全额缴纳。继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征率,促进矿山企业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机制,力争有关政策尽快出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抓紧制定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时,对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应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和完善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加强矿山开采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整治,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矿产开发集中区聚集。进一步严格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管理。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关。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招商引资之前,必须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出租资质证书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吊销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要认真做好为重大资源开发项目服务的工作,确保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