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联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能源节约等指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检局、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订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协调解决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加强规划引导,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一是把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以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为载体,提出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和完善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政策。结合实际,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取水加价等水价制度,适当提高城市污水费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积极推行峰谷分时、丰枯季节、中断负荷、限额用电超额加价等电价政策。三是落实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尽快出台青海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把新型墙材的使用列入建筑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理和评优的内容。
(三)强化法规管理,做好节能监察和监测工作。贯彻落实《节能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今明两年重点对海东、海西及西宁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完成10—15家企业的能效测评工作,为企业节能降耗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对年耗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对用能严重超标的单位,要依法采取限制措施。逐步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和市场机制。要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充实技术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