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六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政[2005]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青海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1985年1月8日 青政[1985]4号)。
二、《
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1999年 5月7日 青政[1999]35号)。
三、《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规定》(2000年3月28日 青政[2000]19号)。
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投资环境加强行政监督的通知》(2001年7月4日 青政办[2001]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