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木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财政部门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财政部门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按照
《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