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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符合注册条件的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表二),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格式见附表三),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财政部门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用省财政厅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持证人员进行管理,建立档案信息,并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 (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登记表(格式见附表四),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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