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统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与检查;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者可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一),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应考科目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