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长沙市的省直、中央驻湘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和指导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根据财政部规定每年进行,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制定试题答案、试卷判分标准和安排阅卷,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试题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