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备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 1、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3、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略)
4、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略)
5、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略)
湖南省财政厅
2005年4月28日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维护我省会计工作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 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