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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备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 1、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3、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略)

  4、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略)

  5、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略)

湖南省财政厅
   
2005年4月28日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维护我省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 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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