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州市技术能手
在行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广州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广东省技术能手”、“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按隶属关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行政、工会或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评审委员会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区、县级市属单位报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直属单位和市属合资企业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送回原单位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技师、高级技师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表彰奖励。
广州市技术能手按现行规定,根据市级以上技能比赛成绩及实绩,由市劳动保障局确认。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广州市技术能手,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分别为40、60、50名。
第九条 被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和“广州市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在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能手列入市劳动模范后备队伍管理,优先申报评选市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