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就〔2005〕6号)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社会培养产生更多高技能人才,实现人才强市战略目标,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广州市市级以上技术能手。
第三条 广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广州市户籍并在市属单位工作,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均可申报。
(一)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荣获国家“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
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取得前三名和前二名;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