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