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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录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调入的人员,必须具有与拟从事专业相对应的执业资格;没有准入条件限制的,必须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录用卫生监督人员,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必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三)录用人员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专业学历,满足具备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所需要的学历要求。
  三、对不符合卫生技术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分流清退
  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的,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培养、分流、清退计划,积极稳妥地逐步加以解决。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准入资格。 2007年后,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再继续占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2010年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全部达到岗位学历要求,对还不能达到卫生技术岗位要求的,要在2010年前,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转岗等办法进行分流或清退。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录用人员评价制度
  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评价方法和手段,完善考试、面试的程序和办法。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
  充分发挥卫生人才市场的作用,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合理流动。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鼓励城市及大型医疗机构人员向基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流动,优化卫生人才配置。要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形成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要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使录用人员“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充分发挥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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