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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5)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业务范围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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