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业务范围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