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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针对本通知所列的十五种情形立即进行排查,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定期组织排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情况分别于每年的一、四、七、十月份10日前,小煤矿向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市属国有煤矿向市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印章。
  煤矿企业排查没有上述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也应将排查情况按要求上报。
  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小煤矿上季度隐患排查情况汇总后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制订整改方案和保证安全的有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员。隐患排除后,方可进行生产。
  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煤矿企业未依照上述规定排查和报告的,小煤矿由市、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市属国有煤矿由市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小煤矿由市、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市属国有煤矿由市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小煤矿由市、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区政府关闭该煤矿,市属国有煤矿由市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市政府关闭该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煤矿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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