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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
  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5.调整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范围,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外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
  (二)财政支出
  以保证2004年原体制既得利益作为本次财政体制支出基数调整的依据。以2004年为基期年,各城区财力除因区划调整作相应调整外,原可用财力作为本次体制支出基数,不作横向平衡调整。
  1.原各城区2004年可用财力作为新一轮体制的支出基数。
  2.区划调整引起的变动部分以原区划行政管辖城区(县)2004年人均可用财力(当年财政收入扣除一次性列收列支的收入后的可用财力)作为支出基数划转相关城区。
  (1)原邕宁县成建制划入城区的乡镇分别将其2004年支出基数带入相关城区(影响支出较大的特殊因素另行考虑),其余支出基数按管辖面积、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原邕宁县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
  (2)合并原永新区、城北区支出基数为西乡塘区支出基数。
  (3)那洪镇支出基数由江南区划入经开区,心圩乡支出基数由西乡塘区(原城北区)划入高新区。
  (三)上解与补助及各专项补助
  根据保证城区既得利益的原则,计算城区2004年体制基数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以按照原体制计算的区划调整前各城区2004年决算批复应得财力作为保证城区既得利益的基础数据。
  2.将原邕宁县的收入、上解和财力性补助根据区划调整因素按比例调整至各城区及市本级财政。
  3.按照新的分税分成办法及各城区新属地2004年收入,计算城区新体制一般预算收入。
  4.对城区因体制调整增加和减少的以2004年为基期年计算的既得利益,通过体制上解或体制补助进行调整。
  5.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按原体制计算方式确定。
  四、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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