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地管理,合理分税。
按照区划调整后的行政管辖区域确定税收征管的范围。根据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税收及收入性质,确定市与城区共享收入,市、城区固定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的收入以及市本级集中的收入范围。
(二)在保证原体制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调节城区间财力的差异。
以2004年为基期年,以现行城区区划为基础,在保证各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适当集中财力,帮助新区和财政困难城区缓解财政困难,调节城区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的财力差异。
(三)平稳过渡,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的原则。
为继续调动城区政府理财积极性,在体制基数的确定上,首先保证各级财政上一轮体制形成的既得财力,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对市与城区收入范围、税收分成及区划调整涉及的收支基数变动进行调整,通过增量调整逐步增强市本级财政的调节能力。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通过上下级之间的转移支付解决。
(四)坚持简便、规范、统一的原则。
体制分配既要符合财政体制设计的一般规范化要求,又要尽可能简化,便于操作,使各级财政心中有数。
三、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
继续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除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外,以2004年为基期年,按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划分各城区收入范围,原邕宁县收入按区划调整后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将其2004年收入基数带入市及相关城区,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共享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具体是: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8%,市9%,城区8%;营业税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40%,市35%,城区25%;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0%,市15%,城区15%;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5%,市13%,城区12%;房产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60%,城区40%;城建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
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对邕宁区、良庆区因调整上述收入受到影响的既得利益,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