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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南府发[2005]131号 2005年11月29日)


  为完善市对城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城区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增强市本级调节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能力,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
  一、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2002年起,市对城区实行“属地管理,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公共事权范围。体制运行三年,城区财力年递增27.97%,城区人均财力年递增30.39%。执行结果证明,本轮体制在发挥市、区两方面积极性,增强城区财政实力,平衡城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区域范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市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体制运行结果与市委加快发展城区经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的目标相适应。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一轮体制也逐步显现出一些与我市经济健康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在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财政体制的收入管理未能完全分清各级政府间特别是城区间的税收管辖权限,加上两次较大范围的行政区划调整,税收属地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在税收管辖权限不明晰的情况下,现行财政体制难以在财力分配上实现事权和财权的基本一致,财政分配不够规范;由于投资环境的差异,城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区间财力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为解决当前市对城区财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二、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界定市与城区的事权和财权,调整和规范市与城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财政分配机制,在保证市本级对全市财政的调控能力的同时,充分调动城区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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