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支持。要配合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做好一年一度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暨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积极落实劳模的各项待遇。
三、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一)协助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组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督促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要支持工会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凡是依法登记并开业投产的企业,都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对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重视工会机构设置,帮助落实好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相关待遇。
(二)支持工会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工作。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抓好工会组织的重建和巩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撤销、合并的要责令改正,限期恢复。
四、支持工会组织开展活动
(一)依法协助工会收缴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凡由市(县、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年初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给同级工会。各级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工作。工会经费和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二)重视和支持工会所属的服务于职工的企事业单位。要把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纳入市、县(区)级政府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中统筹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
(三)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同时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