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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一)支持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督促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做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二)支持工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国有、集体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事)务公开制度,各类公司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支持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实行职代会制度。
  (三)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两节送温暖活动和日常困难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困难职工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工会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对工会组织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要大力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帮扶及时、运作规范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等事业,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支持工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支持工会实施的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提高全市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加大职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力度。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适应不同职工的文化需求,积极开展各类职工文体活动。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工会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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