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
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05]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构建和谐南宁,离不开全市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各级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立足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从发展社会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在研究、部署、考核工作时充分体现对工会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系)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南府发〔2003〕7号)精神,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联席(系)会议制度,并逐步推行到乡镇(街道)一级。联席(系)会议每年召开1次,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系)会议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进一步拓宽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问题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时,要通知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通知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保证各项决策能更好地反映职工的意愿。成立有关领导机构时,应有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特别是在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企(事)业改制方案特别是国有企(事)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信息沟通,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劳动保障、民政、信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与同级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