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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5修正)

  (四)指导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人员重要的科技活动的出国手续;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一般条件及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2%以上。
  第八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迁址时,应依法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停办时,必须依法清理财产,清算债权、债务。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检前应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格复核手续。未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办法和风险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档案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应依法签订技术合同并到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民营科技企业会计核算适用国家《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之外的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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