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技术交易费用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交易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或通过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交易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可一次性或分期摊入成本或者在事业费中列支。
技术出让方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技术交易奖励费用审批单》到开户银行提取技术交易纯收入的20%—40%现金,作为完成该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酬金。此项奖酬金可作为出让方工资性支出进入成本。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或向贫困县(市)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1%—5%的奖酬金。
技术受让方可以从项目实施后一年的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的奖励费用,奖励为该项目的实施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中介方按照协议取得酬金,中介法人应从中提取10%—50%的中介酬金奖励有关人员。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技术交易的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凭经过市、县(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技术交易奖励费用审批单》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或申请减免税手续,向有关银行申请科技贷款。
第二十八条 公民个人取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和中介个人的奖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偷漏国家税收的,泄露国家技术机密的,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当事人不依法进行合同登记,骗取优惠待遇的,按《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