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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2005修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核、管理技术经营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审批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委托机构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组织交流技术市场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
  (六)组织对在技术市场管理与经营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在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技术市场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工商、财政、金融、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技术市场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技术交易与管理

  第十条 技术交易的内容: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成果;
  (二)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和评价报告等软件;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专用设备的设计、安装等技术服务;
  (四)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
  (五)工业、农业及其他各业技术承包项目的签定与实施;
  (六)其他可以转化为技术成果的知识及技能。
  第十一条 技术经营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生产或者经销科技新产品;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进行技术中介服务和开展技术经纪业务;
  (五)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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