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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2005修正)

  第三十一条 渔业生产者在进行捕捞作业时,必须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登记薄和职务船员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对娱乐性游钓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设施。严禁在养殖、梁子水域及禁渔区内进行游钓。

第七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第三十四条 禁止炸鱼、毒鱼、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禁止使用土梁子、密眼箔、须笼、鱼叉、鱼罩、大钩(快钩、滚钩)及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渔具及捕捞方法。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制造、出售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
  捕捞自然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的网眼,闭拢后的长度(不含网结)不得小于十厘米。
  捕捞自然小型成熟鱼的各种网具的网眼,闭拢后的长度(不含网结)应在二点六厘米至四厘米之间。
  花篮子(圈网)网眼对角线长不得小于六厘米。
  梁子淌囤眼高不得小于七厘米,宽不得小于四厘米。淌囤眼为六边形的,对角线长不得小于七厘米。
  梁子在箔口深处必须设的大眼箔,其长度不得少于二米,高与其他箔同,其箔眼与淌囤眼同。
  冰槽子眼与淌囤眼同。
  第三十六条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
  自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的五月二十五日至七月十日。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视为荒芜的养殖水域的禁渔期与自然水域相同。养鱼单位的大中型水面禁渔期不得少于二十天(具体时间由养鱼单位规定,报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年禁渔区为公路桥和铁路桥水域,从桥梁中心线起至上、下游各五百米。江段常年禁渔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禁渔区上、下游起止点均设禁渔区标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采捕鱼类的单位,须将采捕的目的、时间、方法、数量报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其审核同意并报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水域、时间、采捕方法和限额捕捞。
  第三十七条 在禁渔期内,养殖鱼类可以上市销售和贩运,但必须持在县(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销售证明或养殖单位二日内的售鱼发货票。自产自销的,须持养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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