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
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5]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打击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力度,鼓励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根据《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及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依法对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应当及时做好登记。
第三条 举报下列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限于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一)盗窃、破坏道路照明、排水井盖、桥梁、道路护栏(围栏)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盗窃、破坏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盗窃、破坏喷泉、坐椅、照明灯具等城市广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分别列入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由市政管理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