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主要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和强化单位内部审计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销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28、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开展专项预防。
29、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0、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现代传媒,应及时、大量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31、检察机关要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地针对管理活动、经济活动中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开展专项预防、系统预防、个案预防。
四、预防监督与保障
32、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及同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
33、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书面建议或者意见,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
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暗示举报人的身份。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