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规范教育。在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设立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在监管场所设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分类别、分层次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19、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等重点单位及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上的重点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组织、人事部门要在领导干部提拔、轮岗、交流和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培训教育内容;定期举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新任领导干部和新任公务员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班。
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20、各单位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纳入党员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并将学习成绩作为上岗、资格考评、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制中,与其他工作一并进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22、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实行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3、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实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24、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和监督职责,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进行跟踪监察和审计。
25、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业务环节实施有效防范。
26、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应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