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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7)完成上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预防工作和其他应当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事项。
  10、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参照前款,积极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工作,制定规范其行为准则。
  11、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市、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12、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犯罪开展预防工作。
  (1)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工作,推动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
  (2)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及重点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
  (3)对职务犯罪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推动社会公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活动;
  (5)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3、财政部门负责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财会专业支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14、审计部门负责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审计监督支持,承担对预防工作涉及的各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监督等任务。
  15、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16、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会议制度不断完善预防手段,拓宽预防渠道,形成预防工作合力。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17、社会宣传。广泛运用报纸、广播、影视、互联网、室外广告牌等传媒,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图片展览、街头宣传、知识竞赛、廉洁教育进学校等形式大力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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