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市、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协调辖区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2)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3)考核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表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研究决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事项。
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检察机关,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1)落实上级及同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4)根据需要在重点职能部门和系统、行业、单位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点,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5)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活动;
(6)开展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计划、制度和措施。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及民主监督制度,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3)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4)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
(5)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易发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顿和专题调研;
(6)接受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