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发[2005]45号 2005年11月1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大力推进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责。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原则。
3、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各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4、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的防范活动。
5、本实施意见所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6、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及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