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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19.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类市场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恶性竞争、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危害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20.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力度,大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开展安全文明社区和无刑事案件社区的创建活动,增强企业和投资者的安全感。
  2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政府要加强行政协调,建立对各类企业检查的登记许可制度,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不得以检查为由非法占用企业的产品或商品,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继续实行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制度,杜绝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随意执法等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行政执法主体和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公、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乱作为行为。对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等不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也要给予严肃查处。
  23.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要依法处罚,不得以创收为目的规定罚款指标。对应处罚的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宣传法律、政策与执法检查密切结合起来,重点打击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凡是依法罚没的资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罚没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24.切实保障和维护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各类经济案件,依法惩处各种侵害企业及其投资者生产、生活、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企业和投资者的各类经济案件,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审结,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5.建立投资服务质量测评制度。以经济管理服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行风评议活动。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纳入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一并考核。评议工作由市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定期对全市投资软环境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公布于众。
  26.推行机关效能建设。把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建设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到党委、人大、政协、纪委、审判、司法等机关单位以及开发区、双管单位。建立健全投资投诉制度,设立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拓宽群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对效能建设、投资环境的投诉。市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案件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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