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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12.坚持和完善服务承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都要对企业和投资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时限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等服务承诺制。凡是已承诺了的事项,只要不违法违纪,就要有诺必践,取信于民。
  13.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项目经理制,为重大项目的引进、建设和生产运营提供服务。要建立项目联系跟踪机制,实行专人负责,积极帮助投资者解决项目引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之间主动协调、共同推进的服务机制。
  14.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为企业服务的社会服务体系,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和创品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以及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和参加各种展销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保障,收费标准与本市企业等同。在户口迁移、法律咨询、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
  15.加大沟通与协调力度。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中直、区直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使海关、铁路、公路、航空等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效能的优质服务。协调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行业,为企业生产、生活提供正常供给。因供电供水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停水的,要按照《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停电、停水的范围和时间等信息,并在实施前24个小时通知重要用户。非事故原因不得临时对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16.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凡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开发园区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凡是自治区、南宁市原来承诺的优惠政策,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要继续执行,保证企业和投资者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及时、足额的兑现;凡是国有企业享受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可享受,在项目招标、财政贴息、国债使用、税费负担、土地使用,以及资金、贷款、技术、信息扶持等方面,都要一视同仁。
  17.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制定和完善投资者及配偶、子女的户籍、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为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制定外来投资者待遇证。制定和完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及发现和使用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改革和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训机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创业环境。
  18.放宽市场准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对符合南宁市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准设立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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