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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南发[2005]41号 2005年11月2日)


  为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更好地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南宁投资办实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1.牢固树立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务的思想。国家工作人员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亲商、安商、扶商、富商”,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真心诚意为企业和投资者排忧解难,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2.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要组织专门小组,对全市所有审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凡是不需要用政府平衡资金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全部放开。对保留或合并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公示,规范操作,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已经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布。凡是能够下放到基层办理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各类许可审批和登记,以及各类资格、资质认证,一律不得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3.切实解决事权不清、交叉管理的问题。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科室的同一管理事项,必须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个窗口对外,明确第一管理部门和科室为主办部门或主办科室,由主办部门或主办科室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协调、限时办理,不得出现对一项管理事项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不同科室之间的重复、交叉管理或相互推诿等现象。
  4.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制度。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办事内容告知、程序告知、时限告知、政策告知、法律告知等一次性告知制度。企业或投资者申报办理事项所需要的办证收件及有关手续和程序,都必须在第一时间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5.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时限要求,必须依照规定按时办理。企业或投资者到市政府办证大厅办理审批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需要有关部门会审才能办结的,必须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是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性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一般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对于非集中统一办理,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凡无故超时办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办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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