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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决定


  四、强化租赁房屋税费征管,确保经费落实

  (七)制订全市规范统一的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税务、公安部门通过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机构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费。在对全市租赁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合理负担、简便计征”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不同地段的房租指导价和统一的税费综合征收率。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地税、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房管部门要适应区划调整的新形势,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租赁进行规范化管理。

  (八)落实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经费。统一征收的房屋租赁税全额上缴国库,现仍保留的其它涉及出租屋的管理费统一纳入财政资金管理渠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需要,保障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九)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电子信息网络。信息化网络管理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有力手段。针对目前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流不畅通的现状,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市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提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通过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获得所需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实现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六、增强服务意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要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亲情化、市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增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意识,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落实市民待遇,加快研究制定我市流动人口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要通过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实行服务承诺制等,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对流动人口的就业、劳动保障、卫生防疫、居住条件、子女入托入学、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等服务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化程度,以服务促管理,提高流动人口对居住城市的认同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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