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出租屋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察与查处;与有关部门一起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管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
法制部门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订、修订和完善我市的流动人口、出租屋、旅栈业管理等规章,为依法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实现管理工作转型提供法律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因管理不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治安和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负责将各有关成员单位履行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党、团组织要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原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掌握外出党、团员的去向、从业、外出时间等情况,确定联系方式;在集体外出、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团员中,按规定建立党、团组织。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把外来党、团员编入相应的组织,安排参加组织生活,分配做适当工作。原所在地党、团组织和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由“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明确区(县)政府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主体,涉及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管理重心、管理权限、管理队伍和管理经费要向区(县)下移,实现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的统一。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县)实际,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税务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及出租屋有关登记、备案、办(验)证、税费征管和宣传服务等工作。实现由单一管理向综合型管理和主动服务型管理的转变。
为便于统一管理,方便服务,对出租屋实行“委托管理”,房管、公安、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其行政职权内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依法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完成。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按照职能部门的委托,对出租屋实行包括信息采集、登记办(验)证、登记备案、征收税费和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中介服务等“一站式”受理,提供“一条龙”服务,逐步形成“以房管人”的新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模式。各委托部门依托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谁留宿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的出租屋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出租屋消防、治安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推进社会治安、流动就业、计划生育、普法教育、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实现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的科学、规范管理。工作中可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探索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推行出租屋“旅业式管理”等模式,提高管理效率。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联合办公经费由区(县)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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